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四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和动物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组织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依托动物饲养场、屠宰场,以及专业合作组织、畜牧兽医站等建设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