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建立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台账,如实记录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收集、登记、处理方式和处理后产品流向等信息。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定位系统、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建设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清洗消毒设施。
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社会公布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