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检疫结论负责。定点屠宰企业应当配合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