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向定点屠宰企业派驻官方兽医,官方兽医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定点屠宰企业应当配合官方兽医实施检疫,为官方兽医开展检疫提供人员协助和必要条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