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章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以及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方式申报检疫。对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官方兽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