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养殖规模以及分布情况,合理设置动物检疫申报点,并将动物检疫申报点、检疫范围、检疫对象和联系电话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

鼓励通过互联网平台方式申报检疫。对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官方兽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