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逐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净化、消灭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对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业项目上优先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