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逐级制定并组织实施净化、消灭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对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在农业项目上优先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