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