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案要求,加强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和管理。

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