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强制免疫密度和抗体水平,对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效果进行评价。对经评价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相关责任人及时补充免疫。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