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等;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