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城市供热设施地面及地下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挖坑、掘土、植树、打桩;(三)爆破作业;(四)堆放垃圾、杂物等;(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