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拆卸或者移动共用的供热管网和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设施。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