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供热设施管理第四十六条有效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并作好记录。发现居民用户供热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发现非居民用户采暖设施存在隐患的,应当书面告知。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