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完善供热保障机制,保障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用户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体的用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范供热风险,保证供热安全。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