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已安装供热计量装置和室温调控装置的,应当推行热计量收费;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按照面积收费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专业商业办公用楼室内温度和热价按照居民用户标准执行。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