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热价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供热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煤炭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实行热电联产的供热单位,热电联产机组应当合理分摊热、电成本。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供热成本监审,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根据成本监审结果适时调整热价。调整热价时,应当公布热费价格组成,组织召开定价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