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八条有效供热单位的司炉、维修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