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三十七条有效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用户盗用供热系统热水或者由于室内装修影响正常检修和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给供热单位和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