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九条有效申请《供热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具备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提供的热源及供热设施、设备的建设审批手续和委托管理手续;(三)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四)具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五)没有擅自停热或者弃管记录;(六)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