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供热许可证》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供热许可证》审查和发放的具体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供热单位的相关信息定期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供热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