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二十条有效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5年内有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