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供热单位,应当以自有规模条件独立申请《供热许可证》。

新成立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的供热单位申领《供热许可证》,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得为5年内有弃管记录的供热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