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市场准入与退出第十七条有效供热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供热单位未取得供热主管部门核发的《供热许可证》,不得经营供热。《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