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专项组成部分,应当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收取并专项用于供热工程建设。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