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倡导推行节能环保、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引导全社会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

自治机关建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机制,禁止非法捕猎、交易、运输和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