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