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