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