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接受其监督。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