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四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海东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县长由回族或者土族公民担任,自治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回族、土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