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机关和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照自治县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