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各类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宣传普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增强公众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应当把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培养和增强学生防御雷电灾害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科技等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监督。

鼓励法人和其他组织结合实际开展防御雷电灾害知识科普宣传。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