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监督全市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县(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市、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预报预警和雷电灾害调查鉴定等工作,负责易燃易爆等相应领域建设工程、场所的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工作。应急、城管、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防御雷电灾害工作。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