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防御雷电灾害管理职责,将防御雷电灾害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防御雷电灾害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防御雷电灾害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