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四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社会力量通过下列形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一)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形式提供托育服务;(二)社区提供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托育服务;(三)有条件的幼儿园提供二至三周岁幼儿托育服务;(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五)家政企业提供育儿服务;(六)其他形式的托育服务。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