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综合采取下列措施,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普惠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
(一)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
(三)将托育服务人才纳入培训规划,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四)建立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
(五)其他普惠托育服务措施。
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等专业。鼓励银行机构为托育机构提供多种贷款产品和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相关责任险以及托育机构运营相关保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