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完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妇女再就业、住房、生育等方面服务的保障机制,综合采取下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

(一)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平衡家庭和学校教育负担,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二)保障妇女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因生育影响就业的妇女提供就业服务;

(三)制定根据养育未成年子女负担情况实施差异化租赁和购买房屋的优惠政策;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对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

(四)指导、监督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保障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落实;

(五)其他支持措施。

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对依法生育第二个以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边境地区、革命老区育儿补贴可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发放育儿补贴具体办法由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省级财政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