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应当交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待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