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三十三条有效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照规定解决好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