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应当发给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按照规定解决好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