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下级人民政府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