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确保实现国家确定的投入目标。建立多渠道的筹资体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