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三十条有效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工作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如实、及时提供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建立人口信息交流制度。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统计等部门应当互相提供有关数据,实行人口信息资源共享。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