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单位管理、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