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离开原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负责;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城镇无工作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由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