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托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管理体制。农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作为村民自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