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