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

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