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发放和管理非经营性避孕药具。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避孕药具零售市场的检查和监督。禁止生产经营伪劣避孕药具。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