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计划生育服务第十九条有效城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其费用除国家承担的专项经费外,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他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