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四条有效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