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

(二)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