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二条有效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边境地区居民的;(二)三个子女中有残疾儿的。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