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生育调节第十一条有效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