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期限,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

(一)本条例施行后购置的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注册登记;

(二)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注册登记;

(三)本条例施行前购置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限期退出过渡制度,具体过渡时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过渡期内经备案并悬挂公安机关核发的临时通行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地方法规 · 临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