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